認繳并不等于不繳。公司法規(guī)定實繳的義務仍然存在的。所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,也就并沒有改變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法定事實,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也仍然要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責任。
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,假如公司因經營不善而申請破產,在清算時如果以公司全部的財產承擔后,對外還有100萬的債務需要償還。此時若公司的注冊資本為50萬,那么股東需以50萬的注冊資本來承擔,若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萬,那么這100萬的債務是由股東來承擔的。所以對于股東來說,面臨的風險就更高了,如果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,此時是需要繳足出資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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