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以來,管理者為了避稅少繳稅,花自己的金融機構賬戶花公司的資金,這是常見的姐弟關系~但是2018年隨著國家稅務檢查的增加,公司管理者的金融機構賬戶也被納入檢查范圍,還是“安全”的!金稅三期架構收集和管理系統(tǒng)關鍵運營基準的動態(tài)監(jiān)控。
讓我們舉一個上面的例子:
2017年,海淀區(qū)昌平區(qū)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向上海創(chuàng)四方電子股權有限公司發(fā)出《關于稅務違法行為的決定》(滬國稅發(fā)[2017]47號)。主要內容如下:淮安配額檢查局檢查了公司具體控制人、法人李在中國工商銀行和大陸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,發(fā)現(xiàn)上述兩個賬戶用于收取客戶匯出的購房貸款。2013-2015年期間,已收金額共計4,197,447.08元(不含稅金額為3,587,561.61元),其中1,368,229.53元已在2013-2014年期間的所得稅申報中確認,剩余2,219,332.00元。公司2013年未申報收入2219332.08元,確認生產成本1813269.08元,前夜應納稅所得額增加406063元,2013年中小企業(yè)個人所得稅應回收101515.75元。
處罰決定:公司少繳稅款377,286.46元,中小企業(yè)個人所得稅101,515.75元,分別按公司申請注銷登記的0.5倍處罰,共計239,401.11元。
這部法律的幾個新提法非常具體:根據(jù)收入和資本,分為高收入和高凈值第三方納稅和一般第三方納稅。
所以,管理者不愿意認為個人賬戶最安全,可以隱瞞公司的收入來逃避公司該交的稅。稅務檢查,不僅要檢查公司的賬戶,還要檢查公司法人或具體控制人或主要監(jiān)事的個人賬戶!
邊肖讓我想起了上海
公司注冊
中小企業(yè)人:我不想用一個金融機構賬戶來隱瞞公司收入,少繳稅!否則一旦查處,補稅就是小事,要繳納大量的滯納金和稅務行政事務罰款。如果被告做了,他將承擔法律責任。